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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公开】关于优化调整主城区货车通行管理规定的通告
时间:2024-03-31  来源:淮安市公安局  作者:  字号:[ ]

有效

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淮公交规〔2024〕2号

关于优化调整主城区货车通行管理规定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城市物流车辆通行,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现决定对主城区货车通行管理规定进行优化调整,具体通告如下:

一、悬挂新能源号牌(绿牌)的轻型及以下厢式和封闭式货车(总质量4500千克以下),在主城区道路(含快速路)不限制通行(高峰期除外)。

二、除本《通告》第一条规定车型外,其他悬挂新能源号牌(绿牌)的货车,悬挂蓝色机动车号牌的轻型及以下货车,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除快速路外,在主城区道路不限制通行(高峰期除外)。

三、确需进入限行区域、路段的货车,报公安机关批准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四、高峰期时间。

1.早上高峰时间:7:30-9:00。

2.中午高峰时间:11:10-12:10。

3.下午高峰时间:13:00-14:30。

4.晚上高峰时间:17:00-19:30。

五、本《通告》第一、二条所指车辆不含危化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

六、除本《通告》涉及货运车辆外,其他相关车辆均按照原限行规定通行。

七、对违反本《通告》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4年3月30日。

特此通告。

 

 

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3月31日

 

 

(政务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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