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
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淮公交规〔2024〕2号
关于优化调整主城区货车通行管理规定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城市物流车辆通行,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现决定对主城区货车通行管理规定进行优化调整,具体通告如下:
一、悬挂新能源号牌(绿牌)的轻型及以下厢式和封闭式货车(总质量4500千克以下),在主城区道路(含快速路)不限制通行(高峰期除外)。
二、除本《通告》第一条规定车型外,其他悬挂新能源号牌(绿牌)的货车,悬挂蓝色机动车号牌的轻型及以下货车,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除快速路外,在主城区道路不限制通行(高峰期除外)。
三、确需进入限行区域、路段的货车,报公安机关批准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四、高峰期时间。
1.早上高峰时间:7:30-9:00。
2.中午高峰时间:11:10-12:10。
3.下午高峰时间:13:00-14:30。
4.晚上高峰时间:17:00-19:30。
五、本《通告》第一、二条所指车辆不含危化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
六、除本《通告》涉及货运车辆外,其他相关车辆均按照原限行规定通行。
七、对违反本《通告》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4年3月30日。
特此通告。
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3月31日
(政务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