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
关于对相关户籍管理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淮公治[2021]220号
各县公安局、分局治安大队,清江浦分局公共安全监管大队:
为进一步加快“减证便民”行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淮安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淮政办函〔2021〕6号)、《淮安市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任务分解及操作手册》(淮信用办〔2021〕5 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办理户籍登记项目变更和租赁房屋落户的户籍业务过程中,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推行户籍管理事项告知承诺制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新发展理念,贯彻政务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体现。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户籍管理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性,强化部署推动,确保这项便民服务措施落实到位。
二、严格承诺范围。此次户籍业务证明事项承诺包括两类情形:1.户口登记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服务处所、血型等项目的信息变更,群众可以通过承诺,直接申请变更;2. 市外群众通过租赁房屋方式申请办理落户(申请材料见附件1)业务的情形。群众可以通过对房管部门出具的租赁登记备案登记证明事项进行承诺,结合其它材料,申请在我市实际居住地落户。
三、规范审核流程。各地在工作中要严格落实窗口受理、社区核查、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拒绝。办理户籍事项时,对符合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要及时送达《办理户籍事项告知书》(见附件2),提交由申请人确认的《办理户籍事项承诺书》(见附件3)。申请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的,当场办理。对于租房落户申请的,受理单位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报县区公安机关,县区公安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受理单位在接到上级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办理。
四、广泛开展宣传。各地要充分运用户籍窗口、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地加大相关户籍管理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策宣传,不断提高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各地要在6月20日之前,在所有户籍窗口张贴公告,推行户籍事项告知承诺制。
五、加强情况报送。各地要及时收集户籍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工作情况,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对于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回应社会关切。如有相关情况,请及时联系支队人口管理大队,联系人:王军,280261;董杰,280556。
特此通知。
附件:1. 申请户籍管理事项告知承诺需要材料
2. 办理户籍事项告知书
3. 办理户籍事项承诺书
淮安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
2021年6月13日
(政务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1:
申请户籍管理事项告知承诺需要材料
(一)户籍登记项目变更
申请人通过承诺方式申请变更,公安机关当场办理。
(二)申请租赁成套住房落户的,核查申请人的相关材料:
1. 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2. 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3. 出租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成套租赁);
4. 居住证或从居住证系统打印的信息登记表;
5. 房管部门出具的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该证明可以通过承诺方式替代);
6. 社区民警确认的实际居住走访材料。
附件2:
办理户籍事项告知书
(一)
一、证明事项: 文化程度等证明
二、设定依据
1.《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办理的行政事项名称:
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四、证明提供方式
采用书面承诺替代提交证明材料或者依法提交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申请人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应当向拟落户的户籍登记机关提交签名后者盖章后的承诺书原件。
☑1.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2.本证明事项由代理人代为承诺。代理人需提交申请人的特别授权材料。
六、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 (单位名称)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不再索要有关证明。
行政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经本机关(单位)同意后可以撤回承诺,重新按原程序办理。
七、承诺的核查
☑ 7个工作日内在线核查
□ 7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
八、承诺的公示
☑1.不予公示;
□2.承诺书将在 (公示载体名称或者地点)公示30日,接受社会监督。
九、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视情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因虚假承诺给第三人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实施诚信管理、联合惩戒。
(行政机关/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上述带□内容为行政机关勾选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告知前勾选确定。
回 执
本人已阅读上述告知书,选择□提交书面承诺替代证明材料; □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证明材料。
申请人签名/盖章:
代理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办理户籍事项告知书
(二)
一、证明事项: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二、设定依据
1.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和当事人合法证明,向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备案登记证明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出具。
2.《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建制镇和小城市租赁房屋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需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经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登记户口。
三、办理的行政事项名称:
租赁住房迁入户口。
四、证明提供方式
采用书面承诺替代提交证明材料或者依法提交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申请人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应当向拟落户的户籍登记机关提交签名后者盖章后的承诺书原件。
☑1.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2.本证明事项由代理人代为承诺。代理人需提交申请人的特别授权材料。
六、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 (单位名称)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不再索要有关证明。
行政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经本机关(单位)同意后可以撤回承诺,重新按原程序办理。
七、承诺的核查
☑ 7个工作日内在线核查
□ 7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
八、承诺的公示
☑1.不予公示;
□2.承诺书将在 (公示载体名称或者地点)公示30日,接受社会监督。
九、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视情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因虚假承诺给第三人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实施诚信管理、联合惩戒。
(行政机关/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上述带□内容为行政机关勾选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告知前勾选确定。
回 执
本人已阅读上述告知书,选择□提交书面承诺替代证明材料; □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证明材料。
申请人签名/盖章:
代理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办理户籍事项承诺书
申请人(自然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编号:
住宅:
申请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本人(本单位)现作出如下承诺
1.已经知晓 (行政机关/单位名称)《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2.符合需由告知书中证明材料证明的(条件、要求)
(如需现场核查的,请写明现场地址)
3.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4.本承诺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5.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