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取得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交警解读:从7月1日起,如果未挂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路的,交警部门将会对驾驶人处以五十元罚款。对于申领黄色临时牌照的驾驶人来说,过渡期内也可以上道路行驶,过渡期一直到2024年4月14日。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如果过渡期满后仍上道路行驶的,将处二百元罚款。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禁止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改装电动车的电机、蓄电池以及速度装置;不允许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交警解读:当前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非法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两轮车,往往容易超速行驶、违规通行,从而引发大量交通事故,严重危害交通秩序和人身安全,因此《条例》规定不得改装电动车。从7月1日起,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交警将会扣留车辆,并处二百元罚款;加装、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常见的挡风被、挡风罩、遮阳伞、顶棚等都在禁止加装的范围之内。
2、六岁以下儿童要坐安全座椅,驾驶人和乘坐人都要戴头盔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未满十六周岁则禁止驾驶电动车上路。
交警解读:此款《条例》回应了群众适当放宽载人年龄限制的呼声,《条例》将搭载人员年龄限制由十二周岁以下放宽到十六周岁以下。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交警解读:从6月1日起,我市交警部门的执法人员在路上看到未戴头盔的驾驶人和乘坐人,将会拦下车辆,并对驾驶人和乘坐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包括观看警示教育片、做交通安全测试等。从7月1日起,如果还未戴头盔上路,交警将会对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3、电动车应规范充电停放,不能占用消防通道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可以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交警解读:目前很多小区内都存在电动车占用楼道、消防通道的问题,也有不少电动车车主私拉电线进行充电,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这个条款将使得消防部门或者物业清理消防通道里的电动车变得有法可依,更加有力地保障生命通道的畅通,消除安全隐患。
原文链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