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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时间:2021-06-15  来源:淮安市公安局  作者:  字号:[ ]

一、事项名称

户籍事项承诺

二、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江苏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苏司通〔2021〕14号)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公规〔2016〕3号)

三、办理条件

1. 申请对户口登记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服务处所、血型等项目进行信息变更;

2. 申请通过租赁房屋方式办理淮安户籍。

四、服务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的群众,拟通过租赁房屋落户我市的群众。

五、受理机构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

六、申请材料

(一)户籍登记项目变更

申请人通过承诺方式申请变更,无需其他材料,公安机关当场办理。

(二)申请租赁成套住房落户的,核查申请人的相关材料:

1. 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2. 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3. 出租房屋产权证;

4. 成套房屋租赁合同;

5. 居住证或从居住证信息系统打印的信息登记表;

6. 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承诺书);

7. 社区民警实际居住走访材料。

七、承诺方式

申请人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向公安户政窗口提供承诺书原件。

八、承诺办理时限

户籍登记项目变更当办理;租房落户申请的,受理单位7个工作日内核查并报县区公安机关,县区公安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受理单位接到上级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内办理。

九、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视情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因虚假承诺给第三人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实施诚信管理、联合惩戒。

十、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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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2021年6月15日


相关内容:关于对相关户籍管理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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