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政规〔2020〕2号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二、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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