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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时间:2019-12-10  来源:淮安市公安局  作者:  字号:[ ]

淮公文﹝2019﹞272号

为加强我市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保障快速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告。

一、禁止行人、非机动车、电动三四轮车(新能源汽车除外)、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拖拉机、履带车、农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载货汽车和悬挂试车号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驶入城市快速路。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以及快速路道路洒水车、清扫车、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不受限制。

二、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夜间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路面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三、机动车从匝道驶入城市快速路时,应当开启左转向灯,不得妨碍已在快速路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驶离城市快速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提前驶入相应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四、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掉头或者非紧急情况时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行驶;

(四)连续使用远光灯;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六)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城市快速路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正常通行车辆遇前方交通堵塞等情形时,须在行车道内依次排队等候。车辆因遇故障无法正常行驶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故障难以及时排除的,应当由清障救援车拖曳,禁止占用行车道修车。

六、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雨、雪、雾天驾驶人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驾驶人还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组织车上人员迅速疏散至安全地点。

七、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且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符合自行协商处理法定条件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八、因雨、雪、雾、路面结冰、道路施工作业、交通事故、突发事件以及其他情况,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快速路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并及时对外发布信息;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诱导提示通行,确保行车安全。

九、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维修、养护、工程作业或者跨越、穿越快速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十、本通告所称快速路是指城市内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包括目前已建成的淮安市快速路一期工程和后续新建通车的其他城市快速路)。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本通告自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



淮安市公安局 淮安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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