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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淮安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0-08-10  来源:淮安市公安局  作者:  字号:[ ]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见义勇为称号评选表彰工作,市公安局草拟了《淮安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8月25日之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提交意见建议时,请标注“征求意见”字样。我们将对反馈意见认真进行研究,并积极采纳。感谢对淮安见义勇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地址:淮安市深圳路22号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

邮编:223005

邮箱:zp836460364@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淮安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淮安市公安局    

                           2020年8月10日  

淮安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见义勇为称号评选表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江苏省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称号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坚持即时表彰与集中表彰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  市、县(区)应当成立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工作小组,由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组成,承担见义勇为称号评定的推荐、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根据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工作小组意见,负责落实见义勇为称号申报工作。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授予称号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条  全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见义勇为称号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  经过公安机关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事迹感人、表现突出、社会影响力好、具有示范典型作用的,可以申报见义勇为称号。

第八条  申报见义勇为称号者,必须遵纪守法,现实表现良好,在履行公民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表现优秀。

第九条  见义勇为称号包括“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情形,予以评定见义勇为称号:

(一)见义勇为人员实施见义勇为时存在重大风险,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付出代价较大,或避免、挽回损失较大,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授予或追授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

(二)见义勇为人员实施见义勇为时存在较大风险,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付出一定代价,及时避免或挽回一定数额的损失,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授予或追授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

县(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评定,参照上述条件进行。

第十条  申报上一级见义勇为称号的,一般从获得下一级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中确定人选,情况特殊且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直接授予或追授市、县(区)级见义勇为称号。

第十一条  对拟授予或追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不宜公开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市级见义勇为称号每3年集中评定一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表彰活动纳入表彰奖励项目计划,适时组织开展。对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评定称号。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每届评定见义勇为称号总名额不超过60名(含见义勇为群体)。其中:市“见义勇为模范”不超过10名,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不超过50名。同时评选表彰淮安市见义勇为工作先进单位10个和淮安市见义勇为先进工作者10名。

第十四条  推荐申报市人民政府评定见义勇为称号人员,应将以下材料报市公安局:

(一)《淮安市见义勇为称号审批表》(一式3份)。

(二)《确认见义勇为人员决定书》复印件1份。

(三)详实事迹材料1份。

(四)二寸证件照片3张。

第十五条  对授予或追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颁发奖章、证书并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  获得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个人,奖励人民币3万元;获得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群体,奖励人民币6万元。获得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人员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获得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个人,奖励人民币2万元;获得市“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称号的,奖励人民币4万元。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称号的,经核实后,由批准单位撤销其称号,取消奖励和有关待遇,同时收回奖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县(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奖励数额、奖金标准、审批程序,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