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1月20日起,淮安市区韩侯大道、枚皋路、京杭运河、海天路、安澜路、新长铁路、废黄河、韩侯大道合围的区域内(含以上道路、河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那么,我们一起来看看违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应该怎么处理!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解读: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禁止燃放区,以及限放禁放时间、烟花爆竹种类的权力。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解读:在禁放区、禁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处罚金额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根据《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第六条:
未经许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违反本通告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全市查禁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