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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公安局行政监管事项清单(共14项)
时间:2024-09-11  来源:淮安市公安局  作者:  字号:[ ]
淮安市公安局行政监管事项清单(共14项)

序号

检查名称

检查对象

实施主体

检查方式

设定依据

对应处罚(许可)

备注



1

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市、县两级公安交管部门车辆管理所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结合

【行业标准】《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第7.1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通过计算机联网核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数据、比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包括检验项目照片和检验资料照片)或视频,以及现场或远程视频抽查安全技术检验过程、查阅原始检验记录和报告等方式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行为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停止认可或者暂停采信其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并向社会公告。



2

对娱乐服务场所的行政检查

歌舞、游戏游艺等娱乐项目和提供洗浴、按摩、美容美发、酒吧、足疗、演艺演出等服务项目的场所

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派出所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七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江苏省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第三条等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备案或者书面告知公安机关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五条 服务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雇用的从业人员没有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证件或者证件不齐全的;
  (二)设置的包厢、包间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
  (三)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
  (四)灯光的设置和亮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佩带工作标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该场所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公共场所停业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治安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适当措施制止的;
  (二)为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的;
  (三)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公共场所内发生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经营者有失职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3

对特种行业的行政检查

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旧货交易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印刷业、机动车维修业等

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派出所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并可以对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禁止设点的范围内设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列入名录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三)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六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旅馆业、汽车租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经营者违法行为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从名录中予以删除。
   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特种行业许可证》:(一)《特种行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二)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六个月以上未开业的;(三)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四)《营业执照》或者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4

对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备案企业的行政检查

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备案的企业

市、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

现场检查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一)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企业具有下列情形的,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罚款:1. 未经备案擅自购买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2. 使用他人或者失效的备案证明购买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企业具有下列情形的,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1. 未经许可擅自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2. 使用他人或者失效的许可证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3. 伪造、变造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企业具有下列情形的,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五倍以上二十倍(含)以下罚款:
  1.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两次以上的;
  2. 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两次以上的。


5

对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备案企业的行政检查

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备案的企业

市、县公安机关禁毒部门

现场检查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的;(二)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三)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一)初次未经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1. 初次未经许可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2. 初次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3.未经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两次以上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五倍以上二十倍(含)以下罚款:1. 未经许可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两次以上的;2. 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两次以上的。


(四)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 运输人员初次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2. 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有两项以下不符的;


(五)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 运输人员两次以上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2. 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有三项以下不符的。3. 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有三项以上、五项以下不符的。4. 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


(六)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以下罚款:1. 运输人员两次以上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且3年内因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以上处罚的。2. 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有两项以上不符的。3. 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有五项以上不符的。


6

对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行政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

市、县公安机关内保部门、派出所

现场检查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31条、32条、第33条、第34条。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一)违反第七条规定,未确定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并报公安机关备案的; (二)违反第八条规定,未确定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三)违反第九条规定,未建立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四)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五)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未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治安保卫非重点单位未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设置、配备、变更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未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的;(七)违反第十八条规定,任用不符合要求的人员担任治安保卫管理人员的;(八)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组织治安保卫人员开展培训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安全防范措施或者设置不符合要求的;(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紧急情况或者特殊时段,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安全防范措施的;(四)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设置、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治安保卫人员的。


  第三十三条 单位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整改期间因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7

对保安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保安从业单位

市、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现场检查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办理变更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保安培训的。
     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市、县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治安部门、派出所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正式开展经营活动20个工作日内,对其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职责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履行承诺的信息网络安全责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未履行承诺的信息网络安全责任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第三十三条5项内容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第三十四条5项内容的处罚



9

对网络运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网络运营企业

市、县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派出所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0

对国际联网备案单位的行政检查

国际联网备案企业单位

市、县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派出所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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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

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派出所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五、二十三、三十三条。

第四条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第五条公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GA898-2010)、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GA183-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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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枪支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民用枪支从业单位

市、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派出所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法律】《枪支管理法》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GA 101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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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爆破作业项目

市、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派出所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二十一、二十六、三十二条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第


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 837-2009)、《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 991-201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 53—2015)、《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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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市、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派出所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四十一条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淮安市市级公安机关涉企行政监管清单》 .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