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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全体民警在行动(2)
时间:2020-01-07  来源:淮安市公安局  作者:  字号:[ ]

新城分局

自全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部署会议召开后,生态文旅区先后召开全区禁燃禁放工作部署会、推进会,持续对禁燃禁放工作进行强调部署。全区上下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拧成一股绳,全方位、全覆盖开展宣传动员、违法查处,着力推进禁放工作有序开展。

根据上级会议部署,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周密部署、迅速行动,连日来出动警力400余人次,采用悬挂横幅、电子屏滚动、宣传品发放、张贴公告警示牌、群发提示短信息等方式,营造浓厚的禁燃禁放宣传氛围。共张贴警示牌200张,悬挂横幅140个,张贴通告650张,发放宣传资料1300张,有效提高了辖区群众对禁燃禁放的知晓率。

2019年12月26日,新城分局联合监察室、区经济发展局、市市场监管局园区分局至辖区三家超市开展禁售烟花爆竹专项执法行动,共计查处违法售卖的烟花爆竹70件,有效整治烟花爆竹无证经营等行为,保障了全区岁末年初居民生产、生活安全。

2020年1月2日,新城分局接群众举报,中南世纪锦城某单元楼下有人燃放鞭炮,接警后,分局迅速出动警力赶到现场,通过报警人找到了燃放鞭炮的违法当事人张某,张某因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被分局依法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成为2020年生态文旅区首例。

清江浦分局闸口派出所

1月2日,闸口派出所组织警力对辖区路面沿街婚庆、超市等店面进行清查,在清查行动中,民警在淮海南路某百货店和环城路某婚庆店中店内发现有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随后民警将店主陈某及张某传唤至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经询问,店主如实交代了其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依法对店主陈某及张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

清江浦分局清江派出所

1月1日0时许,清江派出所接到报警称,中天华庭某酒馆有人燃放烟花。民警赶至现场将违规燃放烟花的潘某抓获,根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潘某处以200元罚款。


清江浦分局淮海路派出所

2019年12月30日下午,淮海路派出所民警在清江浦区新港小区一家超市内检查发现,该超市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警方依法对超市经营者马某予以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

安分局巡特警大队

1月3日11时,淮安分局巡特警大队组织召开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引导工作动员部署会,大队全体民警、辅警按照分局相关文件精神签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同时,大队通过悬挂宣传横幅、电子显示屏及发放通告等多种形式在社会面上进行宣传引导,扎牢辖区全面禁放烟花爆竹的管控责任体系。

金湖县局塔集派出所

连日来,金湖县公安局塔集派出所组织民警,对辖区烟花爆竹经销点逐一走访检查,重点检查经营证件是否完备齐全,是否存在储存、销售超标、伪劣、假冒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进货渠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经营“三无”产品,店内安全通道是否畅通,安全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3处,下发责令整改书2份。同时,通过签订安全告知书、张贴告示、发放传单等形式,向经营者及群众讲解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宣传烟花爆竹禁放公告,并联合网格员加强辖区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和检查,全面提升群众的安全意识、环保意识,共同守护辖区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