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国、贺雅、周鑫(具体见附件):
在办理“8.14组织考试作弊案”中,公安机关认定黄建国、贺雅、周鑫参加的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考试有作弊行为,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拟对上述人员收缴已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如有陈述和申辩权意见,你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宣传大队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附件:被告知人名单信息
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被告知人名单信息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1 | 黄建国 | 320830********1010 |
2 | 贺 雅 | 320821********0742 |
3 | 周 鑫 | 320821********2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