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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90299/2012-00069 发布机构 淮安市公安局
文  号 淮公文[2012]84号 公开日期 2012-03-07
文  号 淮公文[2012]84号 公开日期 2012-03-07 失效日期
名  称 关于印发《淮安市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 键 词 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实施细则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淮安市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效说明
关于印发《淮安市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安市城市管理局
淮安市公安局
文件
淮安市环境保护局
淮安市交通运输局

 
 
淮公文〔2012〕84号

 

关于印发《淮安市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城管局、公安(分)局、环保局、交通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渣土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确保人居环境和谐清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联合制定了《淮安市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工程渣土通行证及工程渣土运输安全证(式样)
   工程渣土处置证及工程渣土准运证(式样)
 
 
 
淮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             淮安市城市管理局(印)
 
 
淮安市公安局(印)              淮安市环境保护局(印)
 
 
淮安市交通运输局(印)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淮安市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渣土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安全畅通,人居环境和谐清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市区建成区(含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开发区、淮阴区、楚州区、工业园区、生态新城,下同),各县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营运准入
第三条 工程渣土清运企业实行准入制度。从事工程渣土清运的企业,由市城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联合确认制度。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工程渣土清运企业,方可参与工程渣土清运投标。
第四条工程渣土营运车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渣土车必须为工程建设用大型货车,持有效的《道路运输证》;严禁使用变型拖拉机、农用四轮拖拉机等其他车辆从事工程渣土营运。
(二)工程渣土营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
(三)工程渣土营运车辆须安装全封闭运输装置(具体标准参照城管等部门有关“通告”规定执行),按规定悬挂号牌,喷涂放大字样(国标字体4倍)。
(四)工程渣土营运车辆须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GPS系统,统一纳入江苏省移动危险源监控总站实施实时监控。在有条件的公安部门PGIS平台上增加渣土运输车辆单位、行驶线路、倾倒点等图层信息,并与其所属的交通管理部门“通行证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关联式合并开发,信息共享,实现对渣土运输车辆的全方位监管。
第五条 工程渣土车营运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并持有《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二)最近3年内未发生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三)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积记分满12分记录;
  (四)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无精神病史;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工程渣土营运车辆通过联合确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工程渣土运输安全证》、《工程渣土通行证》,城管渣土管理部门核发《工程渣土准运证》后,方可在市区(城区)禁行区域、路段通行。
第七条  工程渣土车营运车辆更换驾驶人的,相关营运公司必须报城管渣土管理部门备案,城管渣土管理部门应将相关情况通报属地公安交管部门,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查验驾驶人驾驶证、交通违法记分等情况。
第二章 源头监管
第八条  工程渣土营运车辆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住建、城管、公安、环保、交通等相关部门共同履行安全监督、管理、教育职责。
第九条 住建部门主要负责建筑施工场地出入口道路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冲洗台及相关设备落实、检验和日常监管。城管渣土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工程渣土的行业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工程营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环保部门主要负责建筑工地周边环境及道路积尘监测。交通运管部门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相关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并加强车辆、驾驶人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工程渣土营运单位应当建立渣土营运车辆定期检验制度、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制度,加强对车辆及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城管部门配合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深入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对企业安全责任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住建部门、城管部门应及时掌握新开工项目规模、土方量等与渣土运输有关的必要数据,并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第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季度联合城管部门对车辆方向、制动、灯光、轮胎以及油电路等安全部件进行检查;同时对GPS运行、车容、车貌、密封装置、号牌安装和放大号牌等情况进行查验。凡检查不合格的车辆收回工程渣土通行证、工程渣土运输安全证、工程渣土准运证,停止渣土运输,经复检合格后发还相关证件方可运输。
第十二条 市区工程渣土营运车辆按照“三统一”要求,实行专属管理: 
(一)统一车辆号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启用渣土车“专用号段”,凡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一律核发专属号段号牌;  
(二)统一车身颜色。凡是被列管的渣土运输车辆车身统一要求为黄色;
(三)统一车身标识。渣土运输车辆统一在车门两侧喷涂渣土承运单位(注册企业)名称、在货厢两侧和车身后部统一喷涂号牌放大字体。
第十三条 由各级公安交管部门牵头,住建、城管、环保、交通等相关部门配合,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工程渣土车交通安全管理情况,分析研判交通安全形势,研讨改进管理措施,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 秩序管理
第十四条  渣土车在市区建成区以内行驶时,全天候禁止鸣号。
第十五条  每日6:00时至21:00时,渣土车禁止驶入市政府《关于市区部分区域路段货运机动车辆限制通行的通告》(淮政发[2011]195号)规定的区域或路段。特许通行的抢险救灾、紧急施工、重点工程车辆除外。
第十六条 渣土车在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市区限时通行区域或路段以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在前述区域或路段以外道路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限速低于上述时速规定的道路,按其规定时速行驶。
第十七条 实行《工程渣土运输安全证》、《工程渣土通行证》审核发放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工程渣土运输安全证》、《工程渣土通行证》实行企业集中办理,集中发放。落实交通管理信息核查机制,对交通事故多发、驾驶人违法突出的企业,责令落实整改措施,经整改后方予发放《工程渣土运输安全证》、《工程渣土通行证》。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建设或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备齐资料,到城管渣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渣土处置证》。
2、渣土运输单位凭《工程渣土处置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到所在辖区交巡警部门办理《工程渣土运输安全证》。
3、渣土运输单位携带《工程渣土处置证》、《工程渣土运输安全证》、《道路运输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城管部门办理《工程渣土准运证》,再凭《工程渣土准运证》到交巡警部门办理《工程渣土通行证》。
第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分析研判渣土车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情况,并根据研判情况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渣土车行车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规范渣土车营运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涉及违反工程建设、城管、环保、交通方面法律法规的,由住建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环保部门、交通部门依法按规处罚。
第二十条  为保证本细则有效实施,由住建、城管、公安、环保、交通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淮安市渣土运输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组织。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淮安市渣土运输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工程渣土通行证及工程渣土运输安全证(式样)
 
(备注:规格为 17.4×14cm)
(备注:规格为 17.4×14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