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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90299/2019-00001 发布机构 淮安市公安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5-02-25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5-02-25 失效日期
名  称 2025年淮安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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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时效说明
2025年淮安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淮安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淮安市公安局门户网站”(http://gaj.huaian.gov.cn)“政务公开”专栏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本机关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主动向公众公布。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1.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包含局领导分工、机构概况、人事信息、业务工作、资金信息等内容,每条信息都有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表述。具体见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本机关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政务网站向公众公开,同时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3.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淮安市公安局门户网站”(http://gaj.huaian.gov.cn)专栏上下载电子版本。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淮安市公安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淮安市公安局办公室, 地址:淮安市生态新城玉兰路6号,邮编:223001。请务必提供正确、详细的信息,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要真实有效,以便本机关快速办理。否则,不能按期答复的,相关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3.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点击进入“淮安市公安局门户网站”首页-“政务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可根据电子回执信息及时查询办理情况。

(二)申请的办理流程说明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给予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超过规定范围的,本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2020﹞109号)执行。

三、工作机构

本机关的办公地址:淮安市生态新城玉兰路6号;信息公开受理申请机构:淮安市公安局办公室;办公时间:9:00-12:00,13:30-17:30(7月15日-9月30日 14:00-17:30);联系电话:0517—81330035;传真号码:0517—81330249;邮政编码:223001。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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