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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公安、司法 体裁分类
索 引 号 014290299/2020-00188 发布机构 淮安市公安局
文  号 淮公文〔2020〕122号 公开日期 2020-07-02
文  号 淮公文〔2020〕122号 公开日期 2020-07-02 失效日期
名  称 关于印发《淮安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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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安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淮公文〔2020〕122号

各县公安局、分局,市局有关部门:

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毒品社会危害,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淮安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深入群众广泛宣传,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淮安市公安局

2020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毒品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江苏省禁毒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禁毒办通〔2018〕70号)以及省禁毒办《关于奖励举报重大毒品犯罪行为的通告》(苏禁毒办〔2018〕15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毒品、制毒物品、毒品原植物、易制毒化学品、新精神活性物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决定戒毒相关措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来访等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可以公开或者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认真记录举报的方式、时间、内容以及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原始记录应作为奖励的重要依据,破案后及时兑奖。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发生在我市境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

(三)举报时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

(四)通过到公安机关报警、拨打110或举报电话以及阳光警务平台等多种形式,向公安机关举报、检举或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或者现场将毒品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或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毒品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

第七条  向公安机关举报、检举、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或直接抓获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均实行“一案一奖”。其中,协助查处治安行政案件的,每起奖励500至1000元;协助破获一般刑事案件的,每起奖励1000至5000元;协助破获重特大刑事案件的,每起给予5000元以上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安检、旅检、货检、邮检、物流、快递等从业人员在查验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按照所缴获毒品、涉毒物品的数量及奖励标准,各地公安机关可以对提供毒品犯罪线索人员进行奖励。

第九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线索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或者主要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

举报人同时向两个以上公安机关举报的,由直接破获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直接向市公安局举报且由市公安局直接侦办的重大案件线索,由市公安局负责奖励;市公安局转批到各县区立案侦办的案件线索以及各县区自行受理的案件线索,由各县区公安机关负责奖励;市公安局参与侦办的制毒、贩毒等重特大案件也可以申报市公安局予以奖励。

奖励经费由禁毒专项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办案单位应在案件破案或查处后15日内提出奖励申报,一般情况下,一个月内予以奖励兑现。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办案民警填写《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审批表》,并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反映作用和事迹情况的笔录材料、有关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经办案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所属县区公安机关审批。申报市公安局奖励的,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起2个月内,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原则上通过收款人的银行卡转账支付。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银行卡信息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根据举报人的要求,可公开奖励,也可以秘密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举报资金发放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发放、侵吞奖励经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住所、单位等其他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审批表》

 

 

 

 

附件:

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审批表

填报单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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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

单位

意见

 

 

 

 

签字

(公章)

县区

公安

机关

审核

审批

意见

 

 

 

 

签字

(公章)

市公

安局

禁毒

支队

审核

意见

 

 

 

 

签字

(公章)

市公

安局

审批

意见

 

 

 

 

签字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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